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相关考试报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强化管理、规范考务,加强督导,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在200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15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文化师和企业培训师。
二、部分职业的调整: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三个职业的鉴定工作下放到省里自行组织,今后以上三个职业的鉴定工作由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鉴定时间与我省组织实施的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同步。
三、证书核发:
1、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文化师和企业培训师15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按原全国统一鉴定证书流程核发,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红印的验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验印为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2、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三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后,职业资格证书由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红印的验印为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钢印的验印为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四、鉴定质量管理:
1、加强统考试卷安全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和我省国家级考试相关规定,加强对试卷传递分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安全。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的要求,保证试卷原封送达考场。
2、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固定考点,并主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考前、考中、考后进行的检查和督导。
3、严格统考现场考务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申报条件。要制定职业鉴定监考工作守则,做好考场管理,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在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鉴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过程在线全程监控。
4、做好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做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做好考场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871)7195732,(0871)5192883。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并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v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8-22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