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
按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要求,我省组织的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这些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得到了稳步提升。随着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增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也要求更高。为做好2008年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报名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我省的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按属地化管理,各州、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严格把好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的申报审批关。按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审查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申报单位资质。经审查合格的报名点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2、     各地要把握好合理建点的原则,在本地建立起一个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工作环境。
3、     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级考试,报名点要求具备申请相关职业的师资条件,配备适应教学的设备设施。同时要有一定保密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
4、     未经省、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批准的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培训辅导和报名。已批准的各报名点,严格按批复的职业开展报名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报名职业,不得擅自向下属或其他单位授权或委托开展全国统考工种的培训和报名工作。
5、     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一年一检,各地对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要严格管理,做好年检工作。请于1月30日前将年检报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附成立全国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报名机构的批复复印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对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进行抽查,年检通过的报名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报名点信息,如有逾期不报者,则视为该报名点没有相关资质。
6、     为更好地推广全国统考工作,提高上报数据质量,请还未启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单位尽快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配置事宜,今后省中心将不再接收统考录入器的上报数据。
联 系 人:彭为华
联系电话:0871-7195734
    真:0871-7195733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〇〇八年一月十一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1-11  阅读次数: